中新社廣州5月9日電 (索有為 馬遠斌 鐘紫薇)公司經營不善欠債數千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攜公章和資料棄廠逃匿。廣東省高級法院9日披露,為防止被執行公司惡意逃避債務,東莞市第三法院首次裁定禁止東莞市漢平傢具有限公司變更臺灣籍法定代表人。
  據瞭解,廣東惠州某塗料公司4月初向東莞三院清溪法庭提起訴訟,向漢平公司追討近800萬元人民幣貨款。法院查封漢平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債權。惠州某塗料公司隨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臺灣籍董事長劉珍財不但不依法律規定向法院申報公司財產,反而攜公司公章和重要資料離開,下落不明。此時,漢平公司也已停止經營,法院遂著手對查封的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拍賣。
  法官解釋稱,中國大陸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民訴法》規定,對於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法院可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基於此,東莞三院創新保全措施,裁定禁止漢平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並向當地工商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進行行為保全,要求工商部門不得為欠債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程序。
  東莞三院副院長陳浩輝說:“這是一種探索,目前還沒發現其他法院有這方面的報道。但這並不表明,對上述公司都要下禁令,有時變更法定代表人反而會更有效地執行債權。只有對那些有惡意逃避債務、拖延履行情節嚴重的,我們才選擇這樣做。而且,對於那些轉移財產、拒不履行債務的,還將通過刑事手段來保證執行效果。”(完)  (原標題:台商欠債棄廠逃匿 東莞法院裁定禁止變更法人代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l34ilqe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