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奉化市委宣傳部獲悉,在樓塌事件的政府信息公開中,除奉化市政府召開兩場新聞通氣會以外,官方微博“奉化發佈”成為媒體和社會公眾獲取事件進展動態的主要渠道之一。
  據記者統計,4月4日到4月10日,“奉化發佈”累計發出與事件相關微博47條,其中4月4日當天發佈30條微博,除救援動態與新聞通氣會內容外,還公佈了居敬小區一居民樓部分坍塌事件媒體接待聯繫人手機號、居民過渡安置方案、啟動追責程序等信息。
  4月8日,奉化倒樓事件原因追查和責任追究工作全面展開,公安機關已對3名嫌疑人以涉嫌工程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審1人。
  這些人的身份是什麼?為何以此罪名採取強制措施?事態進展關鍵環節的信息披露催化了公眾更大的知情權需求。
  4月9日下午,奉化公安發佈了“關於我市一男子非正常死亡的情況通報”的微博後,男子身份立刻被鎖定為塌樓所在的錦屏街道建設管理辦副主任何高波,又將該事件卷入了輿論漩渦。
  網絡傳言、媒體報道,坊間質疑聲音迭起,政府是否拒絕賠償樓內遺留財物?官員自殺是否另有隱情?質疑、困惑、謠言隨之四起。
  《法制日報》記者到奉化市委宣傳部、奉化公安機關求證,相關負責人解釋說,事件處理涉及房屋開發建設中的工程發包、勘測、設計、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和工程驗收等環節,充分的調查和準確的鑒定結論是具體責任分配的前提,公眾對此要有一定的耐心,公安在案件披露上有其辦案規定,偵查環節確實存在不便對社會發佈的信息。
  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樓內遺留的貴重物品已要求居民辦理了相關登記,政府會協助居民向相關責任人追償,而追償程序要等責任調查鑒定完結後啟動。”
  “政府信息公開是不可改變的趨勢,在奉化樓塌事件中,政府運用微博公佈事件進展信息,是公眾樂見的一種信息公開新形式。”浙江大學公法與比較法研究所副所長鄭春燕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分析說,在信息社會、電子化政務時代,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應該只是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與束縛,政府官員應當轉變理念,掌握信息發佈的主動權,運用各種信息公開手段,為提高行政效能服務。
  公眾關註的過程性信息是否應當全部公開?鄭春燕認為,這要分具體情形而定,如刑事案件偵辦信息披露過多,就會影響抓捕,對後續偵查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在法院沒有定罪量刑之前,有些信息公開對當事人不利;至於政府信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號)》規定,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製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一般不屬於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因行政程序沒走完,公開某一個信息可能會影響後續程序,但若程序完結,過程中影響最終決策的事實基礎信息應當都要公開,一般不予公開並不等同於完全不予公開。
  本報奉化(浙江)4月13日電
  (原標題:政務微博成公眾獲取樓塌事件信息主渠道)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il34ilqeip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